中華幼兒教育策進會-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:中華幼兒教育策進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三條 本會以提倡及研究幼兒教育事業及增進幼兒教育事業者情誼為宗旨。
第四條 本會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關於幼兒教育事業之提倡、訓練、研究、發展。
二、關於幼稚園、托兒所教師權益、福利之爭取及維護、服務。
三、關於幼兒之安全互助、福利研究及推展。
四、關於幼兒教育事業者之聯誼、協調、資訊交流及權益。
五、協助及督促政府建立切合時宜之幼教法令。
六、國內外幼兒教育學術之交流、教學觀摩及聯繫。
七、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經政府核准立案、有行為能力之私立幼稚園
或托兒所之創辦人或負責人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
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經政府依人民團體組織法核准立案之私立幼
兒教育創辦人或負責人之團體,檢附該團體名冊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
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者為團體會員。
三、榮譽會員:凡對社會有貢獻之幼兒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
過者。
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
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 會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為出會。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但應予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
結束時生效。
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費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得請求退還。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三、按時繳納會費。
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權益如下:
一、會員有表決權、發言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每一會員一權。
榮譽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罷免權、被選舉權。
二、會員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,並享有各種權利、福利。
三、個人會員:每一會員為一權,行使會員大會職務。
四、團體會員:1.凡該團體會員三十名以內者,會員代表名額三名,三十名
以上者每增加十名,得增加會員代表一名,由該團體自行
推薦該團體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2.凡會員行使大會職務時,遇有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身分重
覆時應擇一職權行使。
第十四條 一、本會會員大會最高權利機構,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
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二、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大
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名額、任期、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
,報請相關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三章 理監事會
第十六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組織如下:
一、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、監事十一人,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,
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二、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、候補監事三人。遇理事
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。若有候補不足額時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三
分之二通過,給予遞補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以得票的多寡為序,票數
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四、次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名單,得由會員大會授權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。
五、如以團體會員代表行使會員大會職權而當選為本屆理監事,其理監事任期
不受原代表團體之任期影響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務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之職務。
五、聘任或免職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八條 一、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,由理事互選。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
為理事長,四人為副理事長。
二、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。
三、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辦公之外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
長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推舉一人代理之。
四、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出缺時,應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職務。
五、其他依法令或章程應監督事項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任期兩年,連任以一次為
限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亂職、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
經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復聘任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
解聘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人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、共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
施行,變更亦同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議通過,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若
干人,顧問若干人、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八條 一、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開除緊急事故臨時
會議外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二、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。
三、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要求或監事會函請
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但每一會員以代
理一人為限。
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一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
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三十一條 一、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理
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,並通知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列席。
二、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:會議之決議,
各以理、監事過半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,並不得委託出席,理、監事無故不出席會議
連續二次者,視為辭職,由候補人員遞補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
、地點、連同議程、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記錄並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
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會費
第三十四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:
一、入 會 費:1.個人會員:新台幣貳仟元整。
2.團體會員:新台幣壹萬元整。
二、常年會費:1.個人會員:新台幣參仟元整。
2.團體會員:以每一會員代表新台幣參仟元整。
三、補助收入。
四、自由捐助。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六、事業費。
七、委託收益。
八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應於每年終了之前(接)二個月內,由理事會送
請監事會審查後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:會員大會因故未
能及時召開,因先報請主管機關,事後提大會追認。但決算報告應先監事會
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
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理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亦同。
第四十一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,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、文號
如下:
●80年12月0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●內政部80年12月26日(0)台內社字第8076856號函准予備查。
●82年11月24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通過第16、18、31、34條。
●83年07月05日第二屆第三次理事會修改通過。將於83年12月提請第二屆第
一次會員大會追認。
●95年07月22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第16條之2、第18條之1、第
31條之1並報請內政部備查。
●內政部95年08月16日 台內社字第0950132002號函 准予備查
●101年03年04日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地7、20、21條,並報請內政部備查。
●內政部101年05月31日,台內社字第1010204670號函,准予備查。
●內政部103年08月29日,台內團字第1030301744號函,准予變更章程第1條更名為中華幼兒教育策進會。